2022年8月25日,海城海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女装裙货物一批,其中商品编号为6104520000,商品名称为:女装裙,申报总价为99900美元。经海关审核,该批出口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应为6104420000,商品名称应为:连衣裙,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海城海关归类作业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