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在蛇口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该票报关单出口商品共两项:第一项女睡袍,规格型号:棉+化纤,数量420件,货值2100美元,申报的商品编号为6108320000;第二项女睡衣两件套,规格型号:棉+化纤,数量29160件,货值84564美元,申报的商品编号为6108320000。经海关调查,该票报关单项下实际出口货物:第一项针织女睡袍的材质系“71.5%棉+28.5%化纤”,对应的正确商品编码应是:6108310000;第二项针织女睡衣两件套的材质系“70%棉+30%化纤”,对应的正确商品编码也应是:6108310000。上述行为已构成商品编码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当事人查问笔录、相关情况报告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