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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女睡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潮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30 13:31: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5次

      2020年2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在蛇口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该票报关单出口商品共两项第一项女睡袍规格型号+化纤数量420件货值2100美元申报的商品编号为6108320000;第二项女睡衣两件套规格型号+化纤数量29160件货值84564美元申报的商品编号为6108320000。经海关调查该票报关单项下实际出口货物第一项针织女睡袍的材质系71.5%棉+28.5%化纤,对应的正确商品编码应是6108310000;第二项针织女睡衣两件套的材质系70%棉+30%化纤,对应的正确商品编码也应是6108310000。上述行为已构成商品编码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当事人查问笔录、相关情况报告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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