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21年7月1日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纸箱一批价格为189550美元。经查,该纸箱实际价格为人民币189550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笔录材料、工商登记资料、出口退(税)备案表、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我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后,当事人提交书面《行政处罚申辩书》,辩称:其没有申报不实的主观故意;公司业务模式不具备出口退税条件;处罚过重。经复核,当事人存在多退税款的可能,申报不实构成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的违规行为;海关对当事人科处的罚款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我关对当事人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不予采纳。
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199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