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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可编程控制器税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沈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4 12:44: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0次

      1. 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可编程控制器共14票其中申报品名为可编程控制器实际为工业计算机12票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7101190关税税率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的规定该货物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714999关税税率0申报品名为可编程控制器实际为连接盒2票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7101190关税税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的规定该货物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69090关税税率0。

      2. 当事人于2017年6月27日、2018年1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可编程控制器实际为工业计算机),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7101190关税税率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的规定该货物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714999关税税率0。

      3.2017年7月14日至2020年3月16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可编程控制器实际为小夹具控制器185个、可编程控制器实际为人机界面89个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7101190关税税率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的规定该货物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7109090关税税率8%。

      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随附材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海关稽查通知书及稽查审核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第1项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当事人上述第2项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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