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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镀锌瓦楞板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德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26 19:24: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先后申报9批镀锌瓦楞板,税则号列申报为73084000.00经德州海关归类认定当事人出口货物应归入72104100.00。税则号列72104100.00项下商品无出口退税73084000.00项下商品出口退税率为13%。当事人出口镀锌瓦楞板473351千克货值约297.5万元人民币估算当事人多退税款约38.68万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报关单及贸易单据、海关归类建议书、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得规定的具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任。

    2023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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