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8月29日,当事人申报进口香叶1批,税则号列为1211905099,数量19000千克,货值26353.00美元。经核实,该批货物税则号列申报有误,应申报为0910990000。由此造成当事人报关单项下商品少缴税款共计22182.77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情况说明;2.查问笔录;3.报关单复印件;4.税款计核证明书;5.税款计核资料清单;6.税款送核表;7.补缴税款支付凭证;8.当事人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海关注册证书复印件、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9.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0.其它移交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