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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香叶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德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26 20:22: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5次

      2019年08月29日当事人申报进口香叶1批,税则号列为1211905099,数量19000千克货值26353.00美元。经核实该批货物税则号列申报有误应申报为0910990000。由此造成当事人报关单项下商品少缴税款共计22182.77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情况说明2.查问笔录3.报关单复印件4.税款计核证明书5.税款计核资料清单6.税款送核表7.补缴税款支付凭证8.当事人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海关注册证书复印件、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9.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0.其它移交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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