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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复合肥未经海关检验擅自将其转运至其他仓库分装使用潍坊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2 21:01: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2次

      潍坊海关于2022年1月11日对当事人进口复合肥一批实施目的地查验。该批货物是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数量20吨货值2.91万美元系整柜进口。该货物于2021年9月15日运抵。未经海关检验当事人单位。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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