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乌栎木树皮,申报商品编号为1404909090,检验检疫类别为P,应提交产品输出国越南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2023年6月9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006242/22/0101)原件。后当事人补充提交了彩扫件,经认定该证书系伪造。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说明、植物检疫证书鉴定材料、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