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共计两项。其中第一项商品PVC地球仪,申报商品编号3926100000(出口退税率13%,无监管条件),数量2400个,FOB总价7872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鉴定,该地球仪浅色地图产品(27"Inflate A Globe)上中国版图中存在的问题为:1.缺少审图号,2.错绘藏南地区国界线,3.TanPei(台北)名称注记错误,4.TanChung(台中)名称注记错误,5.TAIWANTAO(台湾岛)名称注记错误,6.Macao(澳门)名称注记错误,7.长江、黄河的名称注记与标准地图不符,8.Xiaguan(下关)城市名称错误,9.GulfofChihli(直隶湾)名称注记错误,10.Dalian(大连)不应存在括注名称,11.Gulf of Tonkin(北部湾)名称注记错误,12.漏绘南海断续线。深色地图产品(27"Inflate AGlobe)上中国版图中存在的问题为:1.缺少审图号,2.TanPei(台北)的名称注记错误,3.TanChung(台中)的名称注记错误,4.新疆、西藏的名称注记不应单独标注且括注不符合标准地图的表示,5.青海湖、鄱阳湖等湖泊的名称注记与标准地图不符,6.长江、黄河的名称注记与标准地图不符,7.怒江、澜沧江的名称注记与标准地图不符,8.(Xiaguan)下关城市名称错误,9.Gulf of Chihli(直隶湾)名称注记错误,10Dalian(大连)不应存在括注名称,11.Gulf ofTonkin(北部湾)名称注记错误。当事人违规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地图有关意见的函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