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以保税区仓储转口贸易方式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镍钴铝氢氧化物27476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853905000,申报总价119520.6美元,货物存放地点海港保税。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境。经查,实货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违法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及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组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