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5 月 5 日,当事人以9610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热敏打印头等货物一批。2023 年 5 月 5 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该单申报包裹中有 1827 票货物未出口,总价值人民币 177711.96 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的监管秩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科处罚款人民币:0.3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0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