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1月3日,当事人向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18票货物“镜头”。将该18票货物(共112个镜头,20套镜头)商品编码:“9002113110”,错误申报为:“9002199010”。这18票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1、责令办理海关手续。
2、罚款人民币16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