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该报关单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桥式三坐标测量机(旧),申报税号:8486309000,申报单价 :84430美元。经海关归类确认,该项货物实际应当归入税号:9031802000,经计核共漏缴税款26449.97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企业情况说明、计核证明书、归类材料、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