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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测试接收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18:44: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0次

      2019年2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申报一票进口货物(一台EMI测试接收机,测试 频率范围:2Hz-44GHz),将该货物的税则号列“9030849000”,错误申报为 “9030409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当事人未能如实申报商品编码,涉嫌申报税则号列不实,漏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成都机场海关计核,上述报关单的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129088.88元,应缴税款人民币233043.9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238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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