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申报一票进口货物(一台EMI测试接收机,测试 频率范围:2Hz-44GHz),将该货物的税则号列“9030849000”,错误申报为 “9030409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当事人未能如实申报商品编码,涉嫌申报税则号列不实,漏缴税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成都机场海关计核,上述报关单的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129088.88元,应缴税款人民币233043.9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238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