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水口海关申报进口3票南美白对虾(熟/干),货物净重分别为14400千克、14160千克和23260千克,货物案值分别为78.952806万元、77.636933万元、130.292532万元,申报商品编号为0306172900。该3票货物申报进口后均已结关放行。7月29日水口海关综合业务科对该票单证进行规范申报检查发现,熟干南美白对虾申报商品编号应为0306959000,当事人存在申报不实情况。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申报进口的3票南美白对虾(熟/干)货物的商品编号均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定,然后当事人录入报关系统申报。案发后,当事人对水口海关将南美白对虾(熟/干)货物商品编号归类为0306959000无异议。上述申报不实行为不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国家税款征收,仅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查问笔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水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说明书等证实。
当事人申报进口3票南美白对虾(熟/干),未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未对提交的情况进行核查,导致商品编码填报错误,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