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5日,邕州海关对当事人稽查发现:2019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4日期间,当事人申报21票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申请,申报的货物名称为工业级磷酸或85%工业级磷酸,申报的商品CIQ编码为2809201900302(检验检疫编码为302),商品实际CIQ编码应为2809201900102(检验检疫编码为102)。当事人因工作疏忽,使用错误的CIQ编码2809201900302(检验检疫编码为302)向海关申报并取得相应的电子底账用于报关出口。
当事人因工作疏忽,使用错误的CIQ编码向海关申报并取得相应的电子底账用于报关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科处 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