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时,未如实提供货物真实情况及检疫单证,导致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逃避海关检验检疫监管,且2次被友谊关海关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5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