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商贸易出口时,因疏忽大意,提供了与实际装车不符的货物清单进行报关,导致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致使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逃避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同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所列的违规行为,依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