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节约通关时间和成本,抱着侥幸心理将该批流心软糖和BB霜放置在链轮里面放在货车柜尾,并向报关公司提供错误的货物清单导致该批流心软糖和BB霜未报检。未报检的涉案货物流心软糖1500千克、BB霜1440瓶,货值共54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