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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五硫化二磷未经检验擅自出口法定检验商品防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1 13:13: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0次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出口了6票五硫化二磷及其相应的包装容器未履行报检手续。该案所涉6票出口货物“五硫化二磷”共117270千克,合计价值622367.52美元(约合人民币438.21万元)。

    五硫化二磷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142项所列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必须经海关检验合格才可出口;其包装容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也应该经海关检验合格才可出口。

    当事人未经检验出口五硫化二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检验擅自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处以罚款;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包装容器出口五硫化二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检验擅自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按照该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处以罚款。

    因当事人已如实申报了货物品名且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报明上述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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