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氟硅酸钠,申报数量160000千克申报总价60800美元。经钦州港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在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只对货物包装申报检验,未对内容物进行申报检验。经查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当事人对于危化品的监管规定不了解所致。
经海关计核,该批160000千克氟硅酸钠货物价值为人民币420541.44元。当事人在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未对危化品氟硅酸钠进行申报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