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口该批货物“糖渍芒果肉”,从钦州港口岸进口以后直接运输到仓库。5月27日海关到厂查验并对货物进行了抽样送检,在检验结果出来之前,咨询是否可以对货物进行加工,由于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相关规定不熟悉,认为货物还在工厂,凭祥海关也能够继续进行监管,便告知其可以对该批货物进行烘干等加工程序,在未经海关可以及未收到海关检验结果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对其中的3柜(每柜净重量一致为17600千克,共净重52800千克,货值22.32379万元)货物进行烘干、添加食品添加剂等加工程序。
6月17日凭祥海关通知当事人,该批货物二氧化硫超标。6月20日,当事人又继续将最后1柜(净重17600千克,货值7.44126万元)的货物进行烘干等加工程序。当事人擅自开拆使用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及开拆使用抽查检验不合格进口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四十五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8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