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9日,当事人从越南驮龙口岸购买了600袋,合计30000千克槟榔干,雇请车牌越南货车运输到水口口岸,并以当事人的名义通过互市贸易方式向水口海关报检进口,报检进口货物名称为槟榔干,HS编码为0802.8000。报检后,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NO.20202284-1),证实该批货物实际为槟榔果核,HS编码应为2008999000。
当事人上述实际进口货物与报检进口货物不符行为已违反输入动植物产品进境的报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处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