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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无纺布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渝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5 20:45: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7次

    2020年12月10日,当事人向渝州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货物品名为无纺布,申报单价为每件24.5美元,申报数量为10000件,申报总价为245000美元。当事人在后续出口退税申请过程中,发现该票报关单的单价、总价申报错误,正确的单价为每件2.45美元,正确的总价为24500美元。在海关发现前,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8日,向渝州海关主动报明,缴纳担保金3万元,具有减轻处罚情况。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申报不实情节,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额人民币188022.33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资料、当事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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