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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鲜橙多果味饮料等未向海关申报逃避海关监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瑞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9 12:41: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2次

    当事人系在瑞丽市长期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知晓进出口货物需如实向海关申报,其为节约成本、逃避海关监管,计划以货物夹藏的方式出口一批副食品、百货等至缅甸。2023年6月7日向海关申报一票出口货物,贸易方式:边境小额,该票报关单申报要素为当事人进行合理审查后,按相关资料申报货物为鲜橙多果味饮料。2023年6月13日瑞丽海关驻弄岛办事处口岸监管科关员按照布控指令对该票货物进行检查,发现异常,经现场掏箱检查发现,在申报商品果汁中间还堆放着其他未申报商品,分别为:

    1.该车内有已申报未如实装载的商品:鲜橙多果味饮料申报数量为1480件,重量19980千克,实际数量为340件,实际装载重量为4420千克,未装载数量为1140件,重量为15560千克。

    2.车内除所申报的货物外,另装载有未向海关申报的:天歌之星润滑油450千克(30件)、长城卓力液压油124千克(10桶)、长城尊龙机油246千克(20桶)、九典抗磨液压油327千克(30桶)、小神童蚊香350千克(25件)、老君蚊香300千克(25件),以及其他副食品、百货共计15230.5千克。其中:润滑油、液压油、机油、蚊香出口需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瑞丽市冠星商贸有限公司做出以下处罚:

    1.没收:天歌之星润滑油450千克(30件);长城卓力液压油124千克(10桶);长城尊龙机油246千克(20桶);九典抗磨液压油327千克(30桶);小神童蚊香350千克(25件);老君蚊香300千克(25件)。

    2.罚款0.2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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