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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香烟等逃避海关监管未向海关申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瑞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9 12:48: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9次

    2023年2月当事人报关出口批货物,3月1日该批货物申报完成在海关雷允通道出境时被海关查获。出口经办人夹藏出口香烟、复合肥、农药等货物,谋取非法利益,提供虚假的货物清单信息,其目的是夹藏出口香烟、复合肥、农药等货物,逃避海关监管。当事人提供的货物清单后,未对货物清单信息进行核实,为谋求利益,便直接作为境内发货人出口货物;后申报出口该批货物,当事人申报出口该批货物时,也未对该批货物进行检查、核对,只是口头要求客户要进行如实申报,提供的虚假的货物清单上所列货物报关出口。

    3月1日载货的川W货车在瑞丽弄岛雷允通道出境查验区被海关查获,当场查获未向海关如实申报的百货614件(净重1963.1千克)、复合肥775袋(净重31吨)、香烟961条(共192.2千支)、农药167件(净重1974千克)、蚊香60件(净重465千克)。

    经聘请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蚊香及农药进行估价,瑞丽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瑞发改价认【2023】25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蚊香国内市场批发价为0.87万元,涉案农药国内市场批发价为4.475万元;经瑞丽海关综合业务科核定,该案蚊香及农药涉及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其余涉案货物不涉证、不涉税。

    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8万元;人民币0.5万元;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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