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4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25票,货物进口时申报品名为“橡胶粒”,申报税号为40051000。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税号40169990。经查,其中1票报关单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其余报关单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共计造成漏缴税款508135.25元人民币(其中关税436925.72元人民币,增值税71209.5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报关单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344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报关单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人民币。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以罚款13.54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_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_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