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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木制百叶窗帘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7 22:1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0次

      2022年2月14日当事人作为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出口木制百叶窗帘申报税号4421999090(出口退税率13%),货物出口结关后当事人自查发现价格申报错误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送单、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未退税证明、情况说明、企业提供材料、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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