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旧数码打印机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集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6 22:33: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委托厦门顺安通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旧惠普数码打印机1台。经查验,发现打印机耗材类商品BID数字图像显影器3个、PIP打印图像版6盒、橡皮布10盒、底垫3盒刮刀5盒、惠普油墨10瓶/箱*32箱+7瓶、图像油4瓶/箱*2箱、循环液4瓶/箱*8箱等8项货物未申报。当事人上述货物未申报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上述未申报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4808.99元。

    以上行为有有查验记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境外汇款申请书、未申报部分的发票等的复印件、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3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