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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二层牛皮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2 09:28: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2次

      2023年11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二层牛皮革,申报数量为5760千克,申报CIF总价为26818.5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4107999090,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7%。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二层牛皮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4114200000项下,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0%,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经查,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二层牛皮革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192663.56元,实际货物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46817.25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6531.3元(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的13.95%)。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税款计核证明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在1万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且系初次发生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附件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第5项所列之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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