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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被套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1 21:19: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9次

    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总计七项。其中第一项商品“被套”,申报FOB总价57785美元;第二项商品“床单”,申报商品编号63023199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申报FOB总价为57060美元;第三项商品“床垫”,申报FOB总价112176美元;第四项商品“床笠”,申报商品编号63023290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申报FOB总价为90480美元;第五项商品“毯子”,申报FOB总价2160美元;第六项商品“套件”,申报FOB总价18720美元,第七项商品“枕套”,申报FOB总价10440美元。经查验,第二项商品“床单”应归入商品编号63023191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第四项商品“床笠”应归入商品编号63023199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另查,上述七项货物实际FOB总价分别为5067.3美元、3043.2美元、1897美元、5278美元、134.4美元、1996.8美元、556.8美元。当事人出口床垫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二)、第十条(五)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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