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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阳极残极许可证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龙邦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5:16: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8次

    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申报出口1票阳极残极,使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编号为:21-09-X14216。2022年1月6日,当事人申报出口1票阳极残极,使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编号也是21-09-X14216,重复使用出口许可证,违法货物数量为54000千克,货物价值为12798美元,折合人民币81543.74元。

    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19日,当事人申报出口2票阳极残极,重复使用编号为21-09-X14214的出口许可证,违法货物数量为35600千克,货物价值为8437.2美元,折合人民币53758.46元。

    上述违法货物阳极残极总价值人民币135302.2元。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该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制,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时担任处予罚款135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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