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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柑橘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4:10: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5次

    2024月2月23日,经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申报货物第1项鲜柑橘申报重量3360千克,实际为1300千克;第2项鲜梨申报重量2497千克,实际为1300千克;第3项鲜柚申报重量325千克,实际为300千克;第4项鲜番石榴申报重量1350千克,实际为300千克;第5项鲜橙申报重量2500千克,实际为400千克。另查获未申报货物:杨桃400千克、哈密瓜800千克、圣女果300千克、百香果100千克、甘蔗200千克、鲜枣200千克、金桔400千克、椰子300千克、木瓜600千克、菠萝200千克、芒果200千克、苹果900千克、火龙果1000千克、桑葚600千克、柠檬130千克。当事人出口的未申报货物杨桃、哈密瓜、圣女果、百香果、甘蔗、鲜枣、金桔、椰子、木瓜、菠萝、苹果、火龙果、柠檬为法定检验商品,货值合计人民币3.604万元,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出口的未申报货物杨桃、哈密瓜、圣女果、百香果、甘蔗、鲜枣、金桔、椰子、木瓜、菠萝、芒果、苹果、火龙果、桑葚、柠檬未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货值合计人民币4.124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出口的水果混有来自非注册果园、包装厂水果,依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应科处罚款。该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三条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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