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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洋葱属于法检商品不予报检蛇口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14:50: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3次

    2024年1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2024年1月31日经海关查验发现,报关单第1项货物洋葱数量不符,申报数量8011千克,实际数量5千克;第2项货物餐盒数量不符,申报数量280千克,实际数量150千克;上述出口数量申报不实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货物价值5.2万元人民币。有9461.8千克冷冻食品未申报,其中有沙茶辣牛肉等168项共计9373.9千克为已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违法货物价值7.4万元人民币;有猪皮等3项共计87.9千克食品的生产企业已获国内食品生产许可,但未获得出口食品备案,违法货物价值0.11万元人民币;上述出口法检商品不予报检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另有豆皮等10项共计496.6千克冷冻食品出口未申报,均无明确生产且无法提供生产企业备案号;上述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货物价值0.26万元人民币。涉案货物在出口环节查获,未销售使用,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36项、第41项裁量之规定

    1. 对豆皮等10项共计496.6千克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且生产企业未获得国内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予以没收;2.对出口申报不实行为科处罚款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3.对出口法检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行为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4.对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2万元整。

    2.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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