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8日,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 口冻马面鱼一批,原产 地为马来西亚,产地证号:KL-2022-E-13-09908,净重共 22163.5千克,享受东盟协定零税率优惠。经查,当事人提 交的原产地证明非马来西亚官方签证机构签发的,不能享 受东盟协定零税率优惠。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涉及漏缴 税款共计人民币19428.52 元(详见穗关(顺德)违字(2024) 002号的税款计核证明书)。据此,认定当事人进口货物原 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 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罚款人民币97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