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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孰轻孰重?
    发布时间:2021-06-29 15:50:00  来源:  浏览:21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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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兰迪海关团队连续接了几个较“特殊”的案件,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涉案商品因品质不同而可能涉及不同的监管条件,进而会涉及是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是走私废物罪的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正确理解该两个罪名在具体情况下孰轻孰重对案件的走向及未来的定罪量刑十分重要。

    案例一2021年5月,一客户陈某来所向我们介绍了他的案件情况,陈某的公司是做电子产品加工的,其原料基本都是从国外进口,今年的1月份,陈某突然被某海关带走,原因是因为他们公司进口的原料产品存在低报价格,海关认为陈某的公司涉嫌走私犯罪。对于低报价格一事,陈某是这么与办案机关解释的,因其公司进口的产品是较低等级的产品、残次品,所以价格比较低,为此,办案机关对查扣的现货进行鉴定,发现全部都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陈某解释说其公司之前进口的货物良品率很高,不是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结果,海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两罪进行指控,并根据陈某的供述认定了涉案商品数量,经海关计核,陈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涉嫌偷逃税款数额约为人民币251万,走私废物数量约为15吨。

    案例二20201年6月份,张某因涉嫌走私被某海关刑事立案,侦查机关指控,张某在2018年至2020年4月间,自己从越南绕关走私及帮人从越南绕关走私某商品,该商品具有特殊性,如果其状态是“乱糟糟”则被定性为固体废物,如其进行了一定的“粗加工”则非固体废物,可以正常报关缴税进口。在侦查机关对张某的讯问中,张某自己供述,其自己的“货”全部都是经过了“粗加工”,其帮别人进口的货大部分是“乱糟糟”的固体废物,最终侦查机关认定张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及走私废物罪,经海关计核,张某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2000多万,走私废物数量为30多吨。

    律师简要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均是由于涉案商品的“特殊性”导致当事人触犯了两个罪名,在最初接触当事人时,他们普遍认为,走私固体废物要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更重,但在具体案件中事实上却非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定刑共有三档,分别为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及十年以上,对于个人犯罪,如果偷逃税款数额达到250万即达到法定最高量刑幅度(单位犯罪偷逃税款是500万);走私废物罪的法定刑共有两档,分别为五年以下及五年以上,涉案数量达到25吨(非危险性)即达到法定最高量刑幅度,无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区别。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陈某和张某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一个罪名就已经达到法定刑十年以上的量刑幅度,更何况还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但如果全案以走私废物罪认定,其量刑幅度最高就是五年以上。在笔者曾经代理的走私案件中,在没有查到现货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以“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全案以走私废物罪认定,除非当事人“坚持”认为其涉案的货物非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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