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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盘点|2022年底至今发布2023年度贸易管制政策一览
发布时间:2023-02-05 17:45:00  作者:陆怡坤     浏览:2157次

2022年岁末至2023年1月间,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发改委等国家部委密集下发了多个贸易管制的规范性文件,为接下来一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定下基调。截至2023年1月31日,有关贸易管制的已生效规范性文件情况可见下表。

 

序号

规范名称

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18号(关于在北京市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申请试点工作的公告)

2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第115号)

3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8号(关于2023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4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5号(公布2023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

5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4号(关于2023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6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7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1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的公告)

8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0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的公告)

9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9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的公告)

10

商务部关于印发《2023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第一次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的通知(商贸批〔2023〕35号)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18号(关于在北京市开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申请试点工作的公告)

我国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事宜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近年来,致力于提高进出口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相较于以往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点而言,此次公告开展的行政许可事项一次性申请试点又是一大进步。

 

•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第115号)

此前,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是参照《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585号)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进出口准许证的使用问题,国药监安[2001]585号文表述为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而公告2022年第115号则表述为一证一关(仅能在证面载明的口岸办理通关验放手续),且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虽然《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一证一关”和“一批一证”有不同界定,但仅就上述二文的表述而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的使用似乎并无不同。

 

•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8号(关于2023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对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实行较为严格的出口配额招标制度。按照惯例,商务部在每年年末都会就下一年度的商品的出口配额招标事宜作公告。

 

•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5号(公布2023年进出口许可证件发证机构名录)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否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海关监管审核货物是否“合法进出”的重要依据之一。当然,对比之下,2023年《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并没有新的变化,至于公告中的其他内容,除政策依据上的更新外,基本无明显变化。

 

•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4号(关于2023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特定年限内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农产品(主要是乳制品)设定了最高数量限制,即触发水平数量。当中国每年从新西兰进口的上述产品超过触发水平数量时,中国政府则会采取特殊保障机制。其中,目前仅有第二类产品仍处于特殊保障期限内。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4号即是针对第二类产品的触发水平数量作出的规定。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根据《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出口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管制的物项和技术。我国限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对其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2年12月30日,商务部公布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的内容包括增加了部分物项的商品描述、修改商品命名和用途描述、变更了部分物项的海关商品编号等

 

•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1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的公告)

2023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整体结构上与2022年别无二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依旧被分为十四大类,即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十三类旧机电产品,其中,旧机电产品为化工设备、金属冶炼设备、工程机械、起重运输设备、造纸设备、电力电气设备、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农业机械、印刷机械、纺织机械、船舶、硒鼓和X射线管。

 

•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0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的公告)

2023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出口目录》)的商品有43种,包括活牛、活猪、活鸡和牛肉等。在稀土的品种方面,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范围与2022年目录保持一致。

 

•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9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的公告)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3年)》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分为45类,较2022年的目录新增了一类,即四氯乙烯,商品编码2903230000。此外,公告中强调: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2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上,该条内容并非新规定,早在2020年12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67号公告就有相同表述,只是目录序号有些许改变。

 

• 商务部关于印发《2023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第一次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的通知(商贸批〔2023〕35号)

承接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8号,商务部在2023年1月18日公布了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第一次招标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本次招标中,共有111家企业中标,商品包括“甘草酸粉盐及其衍生物”“甘草液汁及浸膏”和“鲜或干的甘草”,中标数量总额达到3792306公斤。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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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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