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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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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管制
  • 进口
  • 进口高粱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运离监管仓库 | 2022年2月22日 | 肇庆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暂存于码头的进口高粱 3000吨,该批高粱于2021年10月21日进境。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分别于2022年12月3日、12月24日将该批进口高粱中的2000吨自码头运递到当事人公司仓库,上述涉案货物的货值为584万元,截 至2023年1月3日,上述涉案货物全部运递到当事人公司入仓完毕(实际入仓数量为1991.87吨 )。
  • 违规
  • 出口
  • 出口圆珠笔等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 2022年1月1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3保护壳、项4充电器、项5透明胶带、项6记号笔、项7圆珠笔实际未到货;项1餐具申报数量6500千克,实际数量1800千克;项2PVC管申报数量4005千克,实际数量1700千克;另有纸巾320千克、鞋子1580千克、卫浴1100千克未申报。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快食面165千克、调味油2355千克、面膜2760千克、响铃卷190千克等商品未报检。锂电池(UN3480,运输名称:锂离子蓄电池)1300千克属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绞肉机等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 2022年4月1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2梯子、项3绞肉机、项4地弹簧、项5毛巾杆、项6油壶、项7仿首饰、项8拉伸膜实际未到货;另有滑板车11658千克未申报。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阀控铅酸蓄电池5700千克(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2800)、充电宝2300千克(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3481)属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 违规
  • 出口
  • 出口绞肉机等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 2022年4月1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2梯子、项3绞肉机、项4地弹簧、项5毛巾杆、项6油壶、项7仿首饰、项8拉伸膜实际未到货;另有滑板车11658千克未申报。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阀控铅酸蓄电池5700千克(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2800)、充电宝2300千克(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3481)属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 违规
  • 进口
  • 进口氧化锌混合物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 2022年8月11日 | 花都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花都海关申报进口氧化锌混合物一批,共计23柜,申报货物为:氧化锌混合物,申报原产国为沙特阿拉伯,申报重量为524.972吨,总值为244111.98美元,经花都海关查验并对所有的货柜分别取样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确认其中19个货柜中的货物为固体废物,涉及重量为430.0352吨。
  • 违规
  • 进口
  • 进口功放器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 2022年8月10日 | 白云机场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货物申报为功放器,申报重量58.6KG,货值为FOB85173日本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货物均有磨损痕迹,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认定,该票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 违规
  • 出口
  • 出口钢铁制品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 2022年8月1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钢铁制品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钢铁制品19670千克,价值96383美元,实际为未到货。另有鞋用胶水19670千克,价值人民币686483元未向海关申报。该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单位)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 违规
  • 进口
  • 进口摄像头用物境未按照规定保管全部单证资料 | 2022年1月21日 | 大同海关 | 中国-太原
  • 当事人采用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方式(6033)从香港进口摄像头用物镜、高精密电阻、内存芯片到泸州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蓉泸保B)共计20票货物,委托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进行简单的分装、分拣、粘贴条形码之后复出口,共计14票货物。大同海关于2021年9月7日对以上34果报关单证及随附资料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全部单证资料。2021年9月28日,大同海关向当事人公司出具《限期改正通知》,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对未按规定保管报关单证、出口单证以及与出口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予以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予改正。经查共有7票货物,未按照规定保管报关单证、出口单证以及与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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