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国务院 | 国发[1983]95号 | 1983年06月15日发布 | 1983年06月15日实施 | 五金矿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二)金银条、块、锭、粉;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