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依法保障加工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对隶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直属海关作出的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单耗核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 | 公告2007年第23号 | 2007年05月30日发布 | 2007年05月30日实施 | 单耗核定法规目录
为进一步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单耗管理,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海关申报单耗的常规环节是保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前、深加工结转前或者内销前。但一些生产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净耗比较稳定、产品单耗关系不太复杂的企业,可以在合同备案环节一并向海关申报单耗,以便海关在合同备案和核销时给予便利。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