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地漏等货物一批。经海关审单发现,项四十二货物不锈钢浴室柜25件、项四十三货物不锈钢浴室柜4件、项四十六货物纸巾架248.11千克、项四十七货物水龙头168套价格申报错误,原申报总价值为人民币17674662.5元,实际总价值为人民币98035.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98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