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8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化妆刷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二货物化妆刷8100支、项七货物电磁炉312个,项九货物棉制内裤3000件,项十货物PU护套440千克项十一货物家具组件9400千克实际均未到货,总价值87040美元。当事人出口隔热漆4000千克、餐具3000千克、冰箱1950千克、地弹簧25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69837元。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