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8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套装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其中项二货物套装申报重量2345千克,价值23450美元;项四货物环保袋申报重量396千克,价值2772美元;项五货物打印机配件申报重量546千克,价值4914美元;项七货物叉车配件18750千克,价值96562.5美元,以上四项申报货物均未到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