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经海关检验检疫,擅自将报关单项下进口货物未梳的含脂剪羊毛使用。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检疫许可证书截图、目的地检查指令截图、产品图片及生产记录、相关费用记账明细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7197.93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