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17年7月10日—2019年6月19日,当事人在进口12票进口货物报关单项下橡筋张力检测系统的过程中,申报的商品编号为9024800000,而正确的商品编号应为9032899090。
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价值为8013228.84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270008.48元。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交纳案件保证金28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税单的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山海关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书》及附件、归类专业认定书;涉案货物产品说明书;当事人与货代签订的委托代理合作协议。
二、电子数据:海关H2010系统报关单审单记录照片、当事人办公电脑中保存的涉案货物电子版申报资料转换成的纸质件。
三、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查问笔录。四、查验、检查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山海关检查记录》及随附《货物检查情况表》。
五、其他证据:涉案货物照片。
当事人在进口橡筋张力检测系统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编号,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之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8.2万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