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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印刷油墨(透明色)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芜湖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0 18:5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72次

    2019年8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从浦东机场海关、洋山海关申报进口原产自德国的印刷油墨(透明色)共计22票,4896罐,涉嫌税号申报不实,累计完税价格为580152.97元。其中从浦东机场海关申报进口的印刷油墨(透明色)的税则号列为3215190090,进口关税税率6.5%。从洋山海关申报进口的印刷油墨(透明色)的税则号列为321590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经合肥海关确认归类,该商品实际税则号列应归3208201091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10%,进口增值税税率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为17%,没有消费税;2018年5月1日 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税率为16%,从价消费税税率为4%。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进口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2、归类指导意见,归类说明。

    3、情况说明,违规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价值计算材料,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资料等。

    (二)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总经理助理查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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