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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皱纹纸、医用皱纹纸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安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0 18:5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90次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2016年12月3日-2019年12月2日期间,以本公司为境内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港海关和洋山海关申报出口皱纹纸和医用皱纹纸,涉及出口报关单24票。

    其中15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编号为4823909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申报商品编号为481890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为13%;3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编号为4808900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0。经查,商品用途为家庭、卫生、医生病床平铺隔离使用等,规格为成卷、宽度超过36厘米,及成张矩形、一边超过36厘米另一边超过15厘米,商品编号应为4803000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0。

    其中5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编号为4823909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经查,商品用途为家庭、卫生、医生病床平铺隔离使用等,规格为成卷、宽度15厘米,及成张矩形、30厘米*30厘米,商品编号应为4818900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

    本案涉案货物为皱纹纸和医用皱纹纸,共127620.7千克,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为FOB1838260.56元,可能多退税款160699.05元。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缴纳案件担保金130000元。对于未如实申报商品编号,当事人解释是因为认识不足导致归类错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海关稽查资料,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四十八章章注,4803、4808、4818和4823税目条文、子目注释,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申报价格及可能多退税款计核说明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货物价值计算说明书,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

    当事人在出口24票报关单过程中,未如实申报商品编号,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其中8票报关单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该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其中16票报关单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主动缴纳足额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该行为科处罚款50000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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