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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螺钉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芜湖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1 21:1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2次

    当事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芜湖海关综合保税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货物。货物为螺钉。当事人申报杆径2.2mm螺钉数量16万个,1712欧元;杆径2.6mm螺钉28万个,3080欧元。随后当事人在复核时发现,货物有两张发票内容漏报,导致申报错误:杆径2.2mm螺钉数量应为24万个,杆径2.6mm螺钉应为40万个。2017年2月15日,当事人在海关尚未发现的情况下主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了申报错误。

    2017年2月16日,芜湖海关监控科对当事人代理申报的货物实施查验,发现进口货物实有:杆径2.2mm螺钉数量24万个,杆径2.6mm螺钉40万个。经计核,当事人少申报的螺钉合计价值20183.12元,影响税款4210.41元。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并于2017年3月6日,主动向芜湖海关缴纳了案件保证金5000元。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1.书证:涉案货物报关单、发票及其他随附单证;当事人公司的情况说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料。

    2.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情况说明。

    3.查验记录:海关查验记录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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