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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涤纶手套等未向海关报检擅自出口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2 19:57:1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2次

    2022年7月13日,当事人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涤纶手套、化妆刷、按摩器等一批货物,贸易方式为市场采购,申报货值为65486.73美元。2022年7月14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涤纶手套、化妆刷、按摩器、美甲饰品配件、镊子、美甲钢推、指甲油。经杭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指甲油为危险货物类别:第3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化学品,属于法检目录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规定。指甲油货物价值人民币228312元 。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及随附单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查问笔录、销售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报检出口法定检验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397.44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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