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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竹牙签未向海关报检擅自出口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2 20:00: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7次

    2022年5月31日,当事人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塑料玩具、塑料宠物饭盒、塑料沥水篮等一批货物,贸易方式为市场采购,申报货值84633.41美元。2022年6月17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另有瓷碗、竹牙签、精火腿罐头未向海关申报。经金华海关归类部门认定,竹牙签商品编号4421911090,检验检疫类别P/Q,出境需经海关检疫;精火腿罐头商品编号1602491090,检验检疫类别P.R/Q.S,出境需经海关检验。竹牙签货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精火腿罐头货物价值36864美元。当事人出口竹牙签、精火腿罐头时未按规定向海关报检,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及随附单证、商品归类认定材料、查问笔录、销售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014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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